網曝安康白河公安局經偵隊長龔洪波違法辦案

控告書
控告人:袁允花性別:女年齡:36歲
被控告人:陜西省安康市白河縣公安局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隊長龔洪波
地址:陜西省安康市白河縣城關鎮南臺路
控告請求:
一、撤消白河縣公安局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沒收保證金決定書(見附件),白公經沒保字[2012]01號,依法返還被沒收的保證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依法對被控告人存在的違法問題進行嚴肅批評通報,責令整改,并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書面登報道歉。
三、依法對被控告人的涉案違法人員執法經濟犯罪偵查大隊隊長龔洪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撤銷其大隊長職務。
事實及理由:
二0一一年九月二一日,本人袁允花因涉及陳勇非法經營案,被白河縣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書,白公經保字[2011]01號。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之前,白河縣公安局以本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準離開本區去惠州市為由,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人民幣五萬元。本人認為白河縣公安局該具體行政行為涉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不成立并且違反法定程序,應依法返還被沒收的保證金人民幣五萬元。理由和依據如下:
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不成立。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白公經保字[2011]01號取保候審決定書(見附件)中未明確告知指定本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必須固定的居住地址,本人去任何地方都不構成違法,因此本人前往惠州市實屬合法,不存在違反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內容。白河縣公安局以本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準離開本區去惠州市為由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人民幣五萬元構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不成立。應依法撤銷并退還罰沒保證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中的內容,未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而只有單位公章未載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沒有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另外,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中體現的告知程序是“收到決定書之日五日以內向安康市公安局申請復核一次”,其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五條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但這里面出現3個違法問題,其一,是復議不是復核。其二,復議沒有次數限制。其三,告知依據錯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國家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因此,部門規章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依法應適用于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三,主體錯誤。白公經沒保字[2012]01號的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中,更為荒唐的是第一主體是取保審候人,第二主體是取保候審人,一份嚴格的法律文書出現如此低級的錯誤,這樣的低級錯誤更能全面體現白河縣公安局警察同志法律意識之淡薄,執法違法,以罰代管之嚴重,不擇手段試圖侵吞當事人保證金意圖之明顯,令人不得不大跌眼鏡。我們廣大人民群眾對此再一次表示悲哀和無奈!并對白河縣公安局警察同志特別是龔洪波同志濫用行政權力,以罰代管、知法犯法的行為提出強烈譴責和抗議。
據以上事實理由和請求,申請人望上級領導能一一查明,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要求依據《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申訴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初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對申訴理由正當……應當立案復查。對決定不立案的,應將不立案的理由書面答復申訴人”的規定進行立案復查并支持控告人的請求,糾正被控告人的不法不當行為,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目的和宗旨。提高法律知識和為民服務意識,凈化執法環境、維護社會公義,共創和諧警民關系。
此致
安康市公安局
申請人:袁允花




(責任編輯: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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